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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411民初1694号

  嘉兴市天昌贸易有限公司、徐文华、嘉兴天佑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雅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许一浩、许道旺:本院受理原告张珺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332号

  徐荣根:本院受理原告鸿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971.20元并赔偿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687号

  吴建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正国与被告吴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782号

  黄红兴:本院受理原告张秘与被告黄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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