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5082号
姜水祥:本院对原告赵丹诉你、余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丹借款130000元及其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款面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被告余永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余永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水祥追偿。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5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5083号
叶峰:本院对原告余永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永明62985元。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王俊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王俊华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57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12570.78元(其中贷款本金9883.71元、利息2027.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9.36元、管理类费用80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赵小聪、管晶晶:本院受理原告王剑霖为与被告赵小聪、管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35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剑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5.50元,由原告王剑霖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冯玲珠:本院受理原告牟永增为与被告蔡丛阳、冯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