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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因为卖淫,拘留期间再被拘 合并执行,适用法律却出错

复议机关为何没有撤销处罚决定呢?

  通讯员 周舟 陈志远 

  李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但在拘留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又发现,李某在同一日,还有另一起卖淫行为,故再度对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决定将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给予李某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因李某已被拘留14日,故还需执行拘留6日。李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

  经复议机关审查,李某申请撤销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给予其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决定将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给予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的合并执行决定,则适用法律错误。不过,复议机关最终并未撤销这一处罚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合并执行”应当符合特定的情形。首先,须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中表述的“两种”,应当理解为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而非同类的违法行为。其次,时间限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不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此条对于合并执行的适用进行了时间的限制。由此可知,适用合并执行,除“两种违法行为”外,两份处罚决定还应当几乎同时作出,一旦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于执行期间作出,则不适用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

  本案中,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是李某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卖淫行为。其次,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于前一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间作出。故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合并执行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本应予以撤销。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故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如撤销,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将会实际执行30日的行政拘留,实际上作出了对申请人李某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不符合《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拘留本就是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如将行政拘留期限简单累加执行,则将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处罚过重,这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因此,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虽适用法律错误,但行政处罚决定中合并执行内容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符,其未违背实体公平正义。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撤销,对此瑕疵,予以指正。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因为卖淫,拘留期间再被拘 合并执行,适用法律却出错 2018-09-17 2 2018年09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