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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马佳(系绍兴市越城区倩莎美甲店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涉嫌拖欠员工工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第19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018-09-17 2 2018年09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