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6693号
程品爱、陈豪亮: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武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6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466号
袁良育: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838号
俞枝娟: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350号
黄柏春:本院受理原告张致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35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352号
郑志刚、周晓华: 本院对原告郑时东诉被告郑志刚、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郑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时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元从2012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金30000元从2013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时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586元,由被告郑志刚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