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008号
江美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李成卫、韩敏敏、曹永泗、江美花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1民初3535号
洪金平(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小岙村1-1号):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微诉被告洪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洪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建微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1675号
方圆:本院受理陈晋晋诉方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2993号
倪慧达: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容与被告倪慧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倪慧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正容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46.50元,由被告倪慧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