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止,按年利息6%计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10时20分在黄岩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085号
叶星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叶星星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08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7172.42元(其中贷款本金5660.86元、利息1142.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9.40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承担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2414号
徐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峰诉被告徐国良、刘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国良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息随本清(利息暂计3600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徐国良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刘一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1民初3639号
张巧勇(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陈造前街7号)、曾建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陈造前街5号)、陈秀梅(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云坛乡平里村平里7-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巧勇、曾建伟、陈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巧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863.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9375‰计算);二、被告曾建伟、陈秀梅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