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7147号
张晓军:本院受理原告应先中与被告张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徐香珍、孙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319号
吕欧、应海珍、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胡孟勇、丁香女: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欧、应海珍、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胡孟勇、丁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071号
于孝联、陈晓钰、杨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周少君诉被告于孝联、陈晓钰、杨玲玲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496号
宣子良、傅桂英:本院受理原告陈秉月与被告宣子良、傅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496号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傅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秉月加工款32815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1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傅桂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