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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174号

  方珊珊:本院受理原告陈仙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方珊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仙珍借款3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陈仙珍负担181元,被告方珊珊负担14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22号

  黄水志: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江诉被告黄水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61号

  陈荷宝:本院受理原告张若红与被告陈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第130条、第1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限被告陈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若红欠款计人民币1098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需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54元,由被告陈荷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877号

  罗成将、陈碧仙、罗钊:本院受理原告吴雄伟与被告罗成将、陈碧仙、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0日9时15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9-25 2 2018年09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