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3397号
孙奕涵:本院受理原告孙杰与被告孙奕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孙奕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37元,由被告孙奕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3519号
徐正善: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满与被告徐正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正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金满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徐正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809号
何建勇:本院受理陈国云与被告何建勇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680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18000元以及以月息0.8%计算的利息(其中本金150000元自2011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68000元以201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