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许大林:本院受理原告毛呈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J同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6277号
诸葛华盛、毛志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立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葛华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立华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毛志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毛志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葛华盛追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3357号
王冬莲:本院受理原告陈从与被告王冬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冬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从价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王冬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645号
符建光:本院受理原告葛龙彪与被告符建光为加工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664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07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