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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民终5144号

  孙梅:本院受理上诉人东阳市中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梅、蔡建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民终51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5244号民事判决;二、蔡建平、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东阳市中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三、驳回东阳市中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770元,由东阳市中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2473元,由蔡建平、孙梅负担52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70元,由东阳市中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2473元,由蔡建平、孙梅负担529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522号

  赵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赵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5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9468号

  楼青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巨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楼青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94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9066号

  蔡国刚:本院受理原告蔡婷颖与被告蔡国刚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蔡国刚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90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9307号

  翁文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通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文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翁文德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93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翁文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通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付货款3213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9-26 2 2018年09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