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6936元,由被告翁文德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030号
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胡全宇、胡福强、王丽如、胡可峰、胡笑飞、胡香斋、王可元、王长江、王长远、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们及被告施东红、王先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夏官庭、朱仙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914号
孔毓萱、许云洪:本院对原告王洵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124号
金初升: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建诉被告金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13号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邓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邓健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合计1200元,由被告张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368号
张森林:本院受理原告陈雄攀诉被告张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584号
冯如根:本院受理原告方珍珍诉被告冯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