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17号
陈玉柱、傅振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柱、傅振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第107条、第196条、第198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第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一、限被告陈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551.73元(利息算止2018年5月1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傅振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傅振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玉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162元,由被告陈玉柱、傅振威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729号
朱小强:本院受理原告方文巧与被告朱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1831号
郑剑:本院受理管炳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池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富与被告池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池正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金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9665.77元;2、驳回原告周金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周金富负担148元,被告池正军负担17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