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8)上官冷破管35号
至上官富强、上官光省、上官光力、上官光隆:
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德清上官冷拉型钢有限公司(简称“上官冷拉”)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上官冷拉的管理人。作为上官冷拉的管理人,我们依法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因在接管过程中上官冷拉既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山、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权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又未向管理人移交上官冷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对上官冷拉进行清算。经过对上官冷拉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得知,你们在上官冷拉担任公司高管,现向你们告知如下内容:
望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切实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二款和第15条规定的义务。否则,届时因无法对上官冷拉进行清算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向你们追究。德清上官冷拉型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