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展飞:2015年4月11日,你方向本人借得310万元。至今,借款本息一直未归还。2018年1月29日,本人已将对你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朱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608295117.,手机号码:号码15067075879)。你收到通知后,直接向朱建新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函告。
通知人 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