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866号
王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11号
吴海全、贾荷仙:本院对原告石冬冬诉被告吴海全、贾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吴海全归还原告石冬冬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0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吴海全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483号
杨瑞、杨炽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杨瑞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373694.13元(其中本金295321.39元,截至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41381.63元、滞纳金13793.88元、其他费用23197.23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杨炽华对杨瑞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独任审判,并定于2018年12月2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261号
李辉先: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2316.61元(其中本金9743.53元,截至2018年7月1日的利息1929.81元、滞纳金643.27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照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最高上限不超过月利率2%计);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独任审判,并于2018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