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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092号

  卢炜:本院受理原告杨媚伦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诉讼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独任审判,并于2018年12月24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886号

  叶筱慧: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清与被告方洋法、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海清撤回对你的起诉;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陈海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908号

  郑尊良(身份证号:3303271981****8232):本院受理原告李炳均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炳均货款人民币61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772号

  林定富(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1278):本院受理原告潘学军与你及邱辉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潘学军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邱辉军对上述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其相应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0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你及邱辉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台州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0-08 2 2018年10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