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顺路探视儿子 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编辑同志:
5个月前,我被公司派往某城市出差。办完所有差事后,距离回程的火车开动还有3个小时。由于我与前夫所生的10岁儿子正好在该城市读书、生活,于是我决定“假公济私”,搭乘“摩的”前往学校探视。哪料到,期间竟遭遇交通事故,我的头部、腰部都受伤,光医疗费用就花了7万余元,还落下了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摩的”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鉴于公司已经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并给予工伤待遇,但却被告知我不属于工伤。请问: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对吗?
陈女士
陈女士:
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中可以看出,职工出差期间实施职务行为,是认定工伤的基础,因出差而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受伤时是“因工”和“由于工作原因”。
与之对应,你究竟能否构成工伤,也应当以此作为考量标准,而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工伤认定中的“因工”和“由于工作原因”,包括工伤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有着直接关联或者间接关联,也就是说只有出差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关联、该关联为履行职务所必要时,才能认定职工受伤与履行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你虽然是受公司指派即“由于工作原因”才出现在对应的城市,但你受伤的地点并不是办差的必经之地或者是合理路径,甚至完全与办差无关;公司派你出差,只是为了让你完成交办的事项,而不是让你探视儿子,你探视儿子完全属于“假公济私”,即在公司工作之外的私事,并非“因工”,而属于与出差“无关的个人活动”。另一方面,你受伤的时间是在办完所有差事之后,而不是办差期间。鉴于此,你并不能构成工伤。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