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债权人:
《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各债权人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8月10日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破字第14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共实施二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二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18年10月8日实施。
本次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7049486.42元,其中税收优先债权1笔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23笔清偿率为2.18%。
本案没有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但若未受领款项不足五千元的,不再另行分配。
特此公告。
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