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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独角兽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2018)浙0302破54-1号

  本院根据徐澜的申请,于2018年9月2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韩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8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周莉丹,电话:137320758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54-2号

  温州市韩妹鞋业有限公司、曹江平、林益民:2018年9月20日,本院根据徐澜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韩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依法承担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25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大东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大东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未能获取债务人完整的财务账册,未接管债务人任何财产,债务人温州市大东纸品有限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大东纸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债务人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债务人无重整或和解可能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大东纸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大东纸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075号

  温州市瓯海娄桥新龙眼镜加工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尧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697号

  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凯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林楼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凯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林楼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10号

  安徽欣美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斯内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欣美达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欣美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斯内德电器有限公司1414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804元,由被告安徽欣美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97号

  黄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乐与被告黄海波、黄君忠、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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