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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079号

  郑悦甘: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郑悦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红波货款897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悦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087号

  陈洪波:本院受理原告石继昌诉你及陈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陈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石继昌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继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陈洪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810号

  杜宏强:本院受理原告郑秋华诉被告杜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5177号

  郑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雨寿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雨寿各项损失合计6917.47元;二、驳回原告吴雨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10-11 2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