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373号
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潘灵新、徐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鑫鼎盛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9800260元及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其余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被告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支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1052元,由被告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四被告各对其中的16210.4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351号
何加祥、张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何加祥偿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8161.7元、利息8414.89元、滞纳金10204.79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被告张小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356号
曾爱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郑海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郑海滨偿付信用卡透支本金67778.42元、利息19402.02元、滞纳金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2、被告曾爱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