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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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辖属分支行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于2018年9月04日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联系电话:0571-87689503、0577-88802156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