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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通 知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 :

  鉴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你司的贷款债权(由本金29101810.40元及利息和相关担保权利构成),通知人作为担保人将将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3、4幢2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434540号)房产为你司提供最高限额为4650万元的抵押担保。因你司逾期未还款,浦发银行诉至人民法院并成功进入执行阶段。嗣后,人民法院就通知人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处置,拍卖所得价款为1650万元用于清偿上述贷款债权。故,通知人有权就向你司追偿1650万元。

  另外,上述贷款债权现已作不良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史赶超,鉴于通知人已与债权人史赶超达成和解,史赶超已将上述对你司的债权中的600万元的债权权利、利息以及其从属之担保权利转让给通知人。

  基此,通知人对你司现享有合计本金2250万元及利息债权。现特此通知贵司,通知人以上述债权与通知人和贵司之间的所有债务同等金额抵销。抵销后,通知人不再对贵司有任何债务。抵销自通知之日生效。

  通知人:黄旭凡

  史赶超附随通知表示同意

  2018年10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通 知 2018-10-16 2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