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 :
鉴于: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你司的贷款债权(由本金29101810.40元及利息和相关担保权利构成,担保人有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旭凡、潘蓓蕾、诸葛术献等)已作不良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史赶超,鉴于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浦发银行的担保责任已由通知人承担代付责任,史赶超已将上述对你司的债权中的2200万元转让给通知人。
2、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司在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承担担保责任合计2500万元(其中为浦发银行担保承担2200万,为交通银行承担300万)。上述2500万元款项均由通知人负责代为垫付。为此,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亦将上述担保追偿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通知人享有和行使。
基此,通知人对你司现享有合计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债权。现特此通知贵司,通知人以上述债权与通知人和贵司之间的所有债务同等金额抵销。抵销后,通知人不再对贵司有任何债务。抵销自通知之日生效。
通知人:郑联盟
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史赶超附随通知表示同意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