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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6日

  (2018)浙0382民初4848号

  叶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49号

  陈晓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51号

  梅旭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66号

  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晨杰钢管扣件租赁店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晨杰钢管扣件租赁店租金108191元及其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赔偿金17021元;二、驳回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晨杰钢管扣件租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苏州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尚豪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豪佳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尚豪佳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8日裁定受理尚豪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25日,本院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尚豪佳公司管理人。尚豪佳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政编码:325014;联系人:鲁呈丹(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尚豪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尚豪佳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豪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1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赛奔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赛奔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受理赛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9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赛奔公司管理人。赛奔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赛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赛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李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氏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李氏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李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9日,本院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李氏公司管理人。李氏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130室;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李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李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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