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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319号

  沙仁荣:本院受理原告陈斌与被告沙仁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沙仁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斌价款90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沙仁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551号

  蔡澄腾: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花与被告蔡澄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澄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春花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蔡澄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585号

  郑喜、黄刚:本院受理原告胡丽敏与被告郑喜、黄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丽敏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黄刚负连带责任。被告黄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4.5元,由被告郑喜、黄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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