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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081号

  钟正波:本院受理原告王茂与被告钟正波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608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756号

  伊丽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伊丽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伊丽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130520.35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38元,由被告伊丽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758号

  叶万宗、陈亚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叶万宗、陈亚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叶万宗、陈亚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46602.4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93.5元,由被告叶万宗、陈亚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0-16 2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