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041号
台州市天恩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汪荷顺、童森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台州市天恩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汪荷顺、童森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台州市天恩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7535.09元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汪荷顺、童森立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318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81.5元,由被告台州市天恩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汪荷顺、童森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6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801号
汪维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汪维根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80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汪维根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85880.99元(其中贷款本金59996.38元、利息22378.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06.33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1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