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537号
王奎建:本院受理原告杨敏国与被告王奎建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653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3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759号
夏海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夏海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夏海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92363.1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6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69.5元,由被告夏海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3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243号
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锦鸿塑模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锦鸿塑模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8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锦鸿塑模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080号
钟正波:本院受理原告王茂与被告钟正波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608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