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杨陪荣(身份证号码:330226197706224341):
你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甬鄞卫公罚〔2017〕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催告书》(甬鄞卫公催〔2018〕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加处的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如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7418612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