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01月21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52号
盛红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倪海东、于婷玉与被告盛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2412号
童瑞文: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整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6205号
朱卫良、韦花芬:本院受理原告周刘烨、刘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620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卫良、韦花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刘烨、刘鹏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6204号
吕斌、陈政委:本院受理原告薛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620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晖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2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政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斌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2816号
房子兵、赵士兰:本院受理梅燕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9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民初字第3063号,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0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3038号,内文及黑体字部分被告“李孟柱”应为“李孟桂”,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8月2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民初3216号,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