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379号
金焱跃:本院受理原浩柴建新诉你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7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31号
于明镇、蒋菲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志康、洪晓红与被告于明镇、蒋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23号
潘学罗、贾燕玲、潘瑜、陈薇羽:本院受理原告潘承武与潘学罗、贾燕玲、潘瑜、陈薇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潘学罗、贾燕玲、潘瑜、陈薇羽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10日9: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120号
张翠藜:本院受理原告黄江英诉被告张翠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887号
金伟勤、金笑笑:本院受理原告何红伟、郑根勇诉被告金伟勤、金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伟勤归还二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支付利息款240000元,合计人民币740000元,并支付按本金50万元从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月息;二、判令被告金笑笑对借款本金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你们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