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3民初3774号
苏文挺:本院受理原告周国红与被告苏文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脚手架竹片款12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845-2号
龚月敏:本院受理原告戴茶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戴茶立与龚月敏离婚;二、婚生女戴怡纯(2016年12月25日出生)随戴茶立共同生活,龚月敏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每月500元负担婚生女生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该期间的医疗费及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费用均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戴茶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166号
欧阳财源:原告祝燕香与被告欧阳财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欧阳财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祝燕香买卖欠款43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4元,依法减半收取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阳财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