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369号
郑朝辉:本院受理原告戴俊杰诉被告郑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郑朝辉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9812号
王光良(330303196611040036):本院受理原告骆军民诉被告王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09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9813号
黄国安(330222195805215999):本院受理原告骆军民诉被告黄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0171号
毛林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毛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0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45号
毛森理:本院受理原告黄根先诉被告毛森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