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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188号

  傅昔波:本院受理原告洪翠英、金燕娇、金攀峰诉被告傅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013号

  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红光诉被告浙江浦江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1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51号

  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鲍小军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4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194号

  夏阿智、何春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阿智、何春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阿智、何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82434.00元,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21043.14元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0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85元,由被告夏阿智、何春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10-18 2 2018年10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