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420号
张姚忠:本院受理原告尹洋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姚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391297元及从2018年7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169元,减半收取358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984.5元,由被告张姚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16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1974号
简晓春:本院受理原告俞安梅诉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简晓春偿还俞安梅欠款38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10元,由简晓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2482号
徐佳:本院受理原告葛其山与被告汪华生、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6000元及利息,利息为本金6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暂计5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