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2日
(2017)浙01民初818号
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滕国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浙江合纵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盛浩控投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轩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依法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滕国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800元,由原告滕国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2735号
许道朋:原告深圳市便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骑呗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管辖权异议、简转普)、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杭州骑呗科技有限公司就管辖权裁定提出的上诉状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411号
林云斌、杭州品珍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方学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决:解除原告与林云斌之间的《投资协议》;林云斌立即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杭州品珍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林云斌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秀英对林云斌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771号
杭州雷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水连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176号
杭州玖耕堂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建辉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610号
俞华、杨艳萍:本院受理原告陶举鹏与被告俞华、杨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399号
齐云海:本院受理原告阚延汉与被告刘丽丽、齐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400号
齐云海:本院受理原告阚延汉与被告齐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7197号
唐春辉、唐天有、郑秋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春辉、唐天有、郑秋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197号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唐春辉支付原告代偿款18435.58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091.10元及以18435.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唐天有、郑秋珍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352号
乌鲁木齐广新建业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广新建业建材有限公司、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13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7515号
陈萱华、章利安、裘春、赵翠朋、胡开富、景月兰、葛伟、马奔奔、赵春芝、李桂平、罗龙、庄红梅、崔月月、杨建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德梅与被告陈萱华、章利安、裘春、赵翠朋、胡开富、景月兰、葛伟、马奔奔、赵春芝、李桂平、罗龙、庄红梅、崔月月、杨建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413号
李老也:本院受理原告吴家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儿、儿子由原告吴家良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个月1600元直至女儿、儿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934号
朱海霞:本院受理原告许永光与你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请求判令抚养权归原告许永光所有,抚养费每个月1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1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800号
杨晓虎:本院受理原告杨松莲与被告杨晓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90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1314号
莆田伊安娜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彤美如服饰有限公司、莆田伊安娜儿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025号
徐少暖:本院受理杨国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835号
温州亿锢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黄江山诉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9号
2017年9月6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债务人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2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急光绪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未能获取债务人完整的财务账册,未按管债务人任何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6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园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6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股东金伯权、金泽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谷豪俊、陈洁,联系号码:15988700697、13858856821。地址: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01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1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华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9月21日裁定受理华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华富公司管理人。华富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赵劼(135065798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富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