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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8941号

  本院受理原告金恒斌诉被告胡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胡月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835号

  吕德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973号

  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桐琴康盛工程塑料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928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9年1月21日14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708号

  章金林:原告刘玉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民终3732号

  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何士启与被告上诉人丁胜光、原审被告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民终37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0-22 2 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