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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809号

  马珍丽: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马珍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725号

  浙江标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来利电子锁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张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张迪云、浙江标盾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4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月21日9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398号

  盛伟锋:本院受理原告邵凤舞与你及姜建越、盛伟平、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姜建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68511.6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盛伟锋、盛伟平、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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