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940号
王晨、刘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晨、刘立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对永康市人民法院(2005)永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1400元。诉讼费10881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依法判令被告对永康市人民法院(2005)永民二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04年6月21日至2005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2005年6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8526元、诉讼费8578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对永康市人民法院(2005)永民二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已付1931.21元;2005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点九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800元、诉讼费542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509号
陈姗姗: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龙诉被告陈姗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053号
黄炳洲: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华诉被告黄炳洲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