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王证军与被告陈静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02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0元,并偿付利息(每笔借款利息自每笔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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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鹏、范高宁:本院受理原告杨敏国与被告金银鹏、范高宁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11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金银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范高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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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英言: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军与被告裴英言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54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裴英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应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文军加工款20643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以加工款2064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裴英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6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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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徐文荣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713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龙卡汽车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830.43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13日止,违约金2060.77元,利息11407.73元,从2018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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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文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缪文峰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714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龙卡汽车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27.55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13日止,违约金1813.79元,利息15230.30元,从2018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