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张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张永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张永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勇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9.5元,由被告张永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吴素琴、吴林建:本院受理原告王妮华与被告吴素琴、吴林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吴素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妮华借款本金500000元, 并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吴林建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7元,减半收取625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53.5元,由被告吴素琴、吴林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7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姜荣亚、王喜:本院受理原告解国军与被告姜荣亚、王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姜荣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解国军借款本金63200元, 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喜负连带责任。被告王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荣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16元,由被告姜荣亚、王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3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