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姜水祥:本院受理原告杨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破18号
2018年9月21日,龙游县财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杜山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对杜山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做出(2018)浙0825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龙游县财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杜山集团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10月10日做出(2018)浙0825破18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杜山集团管理人”)。杜山集团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日前,向杜山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龙游县巨龙路645号(龙游县交易城南大门对面大楼西侧);联系电话:13567003010(江律师)、13567003659(廖律师)。债权人可自行登录邮箱:3407139507@qq.com,密码:ds123456下载债权申报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杜山集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杜山集团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及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346号
林松:本院受理原告林超与被告林松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林松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超王雪莲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林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