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7018号
王冲、冯学祥:本院受理原告陆岳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太湖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452号
王嵩、林芃宇:本院受理原告陶伟明与被告王嵩、林芃宇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45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叁万元整,并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期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安越来2%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被告林芃宇对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韩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程聪与被告韩海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海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聪代偿款94894.12元,并赔偿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25.50元,由被告韩海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31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6民初1103号
林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应河诉被告林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林树明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林树明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6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林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应河借款本金13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元,由被告林树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