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嘉善环恒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2018年09月25日梁志标(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称:其是你公司职工,2018年08月09日其在你公司上班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右手,现要求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若认为不是工伤,请于本通知书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供相应证据,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证据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以邮寄方式送达也被退回,故现将限期举证通知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