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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1日

  (2018)浙0102民初4640号

  邱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叶婷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214号

  杭州斐宁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励和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112、4113号

  施萍:本院受理张剑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4112、4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378号

  袁承页:本院受理何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920号

  宋碗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英诉被告潘月明、宋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182号之一

  郑世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瑶与被告张来波、郑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974号

  李德才、李霞:本院受理原告晋贺诉被告李德才、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110民初12974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117号

  余东贵: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诉被告余东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032号

  郑建钟:本院受理原告张云玉诉被告郑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677号

  宁波市镇海创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454号

  曹喆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喆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0日下午16时2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458号

  龚静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静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0日下午16时4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616号

  吴关法:本院受理原告祝樟洪诉被告吴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642号

  宁波市海曙佰易热升华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杰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佰易热升华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942号

  齐沛源:本院受理原告黄益利与被告齐沛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破18号

  2017年12月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谢峥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合计4165.34元,本案目前发生破产费用4220元。本院认为,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裁定宣告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4374号

  郦圣央、郦圣县、王露露:本院受理原告王彩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437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893号

  卢道江、潘善贤、卢晓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512号

  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中厦置业有限公司、陈小彬、陈轩: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816号

  徐建信、蔡彩金: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813号

  杨志坚、张玲爱: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712号

  傅义、姬倩:本院受理原告乌家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6868号

  曹二彪: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岳华诉被告曹二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3014号

  宁波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洁美沐浴用品有限公司、徐寅达、胡丰、黄人杰、王水红、许迪、毛哲: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慈溪韩飞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洁美沐浴用品有限公司、徐寅达、胡丰、黄人杰、王水红、金波、蔡世飞、许迪、毛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0号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弄支行签发的号码为22881176号、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开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22881176号、票面金额为6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兴莱达灯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初3852号

  郑蓉秋:原告张海峰与被告郑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5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郑蓉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海峰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蓉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产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4874号

  金红磊:本院受理欧阳志勇诉你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终2483-2495号

  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疏道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十四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十四案民事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3339-1335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十四案温州疏道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2018)浙03民终2482-2495号案件一审受理费合计74800元。退还温州疏道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州疏道商业经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述十四个案件的二审受理费合计748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48-2号

  2017年9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市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8年10月24日,亚泰公司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675760462.84元。经管理人调查,亚泰公司的财产总额为69835676.53元。本院认为,亚泰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裁定宣告亚泰公司破产。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50号

  张荣海、邱礼丹:本院受理原告陈连忠与被告张荣海、邱礼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11号

  李冬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胜与被告李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674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198号

  陈焕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成、黄晓东、陈焕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498号

  周才龙:本院受理原告吴玉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045号

  陈刚、白雪芬: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白雪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刚、白雪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1190.76元,并以此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214号

  曹伟、张兰:本院受理原告沈兴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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