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彩虹(身份证号:510722198109265188,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壶觞村4-35-2号人):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金帝银泰城6幢520室开展美容服务。本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卫公罚〔2018〕74号)实施公告送达。具体内容详见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众网通知公告栏(http://wsjs.sxyc.gov.cn)。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