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850号
毛必峰:本院受理原告潘金元诉被告毛必峰、黄滢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85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85号
楼成钢:本院受理原告张浦贵诉被告楼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成钢归还原告张浦贵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楼成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837号
宣子良:本院受理原告宣东升诉被告宣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宣子良归还原告宣东升借款本金24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以本金200000元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宣东升负担171元,由被告宣子良负担30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24号
郑小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三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6日09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846号
吴风雷:本院受理原告张献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